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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起诉须知
  发布时间:2014-07-23 11:17:34 打印 字号: | |
  如您要提起行政诉讼,请在提起诉讼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法院管辖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原告主体资格

  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三、被告主体资格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四、起诉期限

  您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您对复议决定不服或复议逾期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您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您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五、起诉材料准备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您应当准备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数量准备相应数量副本)。起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原告与被告基本情况。如系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时间、民族、职业、住所以及该当事人最便捷的联络方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写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以及该当事人最便捷的联络方式。

  2.如您有诉讼代理人,请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服务处所以及最便捷的联络方式。

  3.具体的诉讼请求。详细、准确写明提请解决的事项,提起行政赔偿的,要明确具体金额。

  4.相关事实及理由:简要说明相关事实及支持诉讼请求的相关法律依据。

  (二)相关证据:行政案件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您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原告身份。

  2.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复议才能起诉的,您起诉时应提交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您应当提交申请复议的证据。

  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未送达书面决定的,您应当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确已存在的依据。

  3.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您应当提交已经提出申请的事实的证据。

  4.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您应当提交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事实的证据。

六、法院立案程序

  法院立案,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将您准备的上述材料及证据向法院立案庭递交。

  2.法院工作人员收到您的起诉书后,将在起诉书上加盖法院收文印章,注明收到日期,并由立案人员签名。

  3.法院将及时审查您提交的相关材料,一般情况下将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您。

七、特别提示

  请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您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法院批准的,法院将按您自动撤诉处理。

  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