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法院工作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将其与司法改革作为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和鸟之双翼常抓不懈,提出要加快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一、“智慧法院”建设现状描摹
1.以顶层设计与地方创新相结合的推进模式为基本路径。一方面,由最高人民法院从顶层设计进行统一安排部署,以保障四级法院网络全联通、业务全覆盖、系统全融合、数据全共享。另一方面,各地法院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出了诸多新型成果,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数据“云中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2J(Court to Judge)法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
2.以对内优化审判和对外提升公信为主要导向。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内规范审判管理流程、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审判工作质效,对外深化司法公开、改善诉讼服务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目的。对内服务机制的健全为对外服务功能的发挥提供了有力支撑;对外服务机制的完善倒逼对内服务机制提档升级。
3.以构建广范围覆盖的信息化平台为重要内容。全国法院系统政务网站、司法公开平台涉及审判权运行、审判管理、诉讼服务、司法公开等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各类平台从无到有的转变——最高人民法院搭建了全国统一的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各级法院建立了公众服务网、审判管理系统、微博、微信、APP等。
二、“智慧法院”建设面临的挑战
1.理念思维需要进一步更新。部分法院工作人员对信息化建设存在误解:一是信息化建设是形式主义。认为传统办公、办案方式向信息化的转变形式意义大于实际功效,还增加了工作量。二是信息化建设可以一劳永逸。缺乏长远眼光和长期规划,调研不够深入,硬件设施仓促布局,一段时间后又反复整改,造成资源浪费。三是信息化建设是出奇出新。忽视信息化建设统一性、全局性的基本特点,单纯追求花样翻新、独树一帜,缺乏与兄弟法院、上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和系统联动,甚至忽视基本司法规律。
2.人才队伍建设有待继续强化。当前,法院主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相应成果的开发和维护,在及时性、主动性和针对性等方面暴露不足。就整体而言,法院系统自身信息化专业性人才较为紧缺,专业人员数量较少,水平整体不高,主要负责较低层次的硬件检测和软件维护,无力独立解决软件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之人员培训较为滞后,后备力量缺乏,难以跟上技术更新步伐。
3.整体发展水平尚不均衡。目前,法院信息化建设受当地经济水平、区域特色及领导决策的影响很大。一些经济基础较薄弱的地区普遍存在资金短缺、购买周期长、维护成本高等问题,与经济发展较好地区的法院存在较大差距;一些法院信息化建设受领导决策影响较重,涉及自主创新则主动性不足。
4.信息化服务功能仍需加强。部分法院信息化主要服务于司法信息管理,真正为法官审判工作提供便利的信息系统相对较少;部分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还停留在单纯进行数据收集和工作展示阶段,缺乏对数据的有效整合和分析,对法官办案和领导决策的参考指导作用不足;部分法院的司法公开平台和便民诉讼平台对用户体验的关照不够——要么缺乏基本的分级、分类、检索功能,要么缺乏用户需求调查和评论反馈机制。
三、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有效路径
1.注重思想观念正确导向。一要具有大局观念。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在司法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将其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二要具有人本关怀。深刻理解信息化建设服务法官和服务群众的根本目标,科学谋划布局建设方案,确保信息化建设成果实用、便捷。三要具有创新意识。信息化建设不能一劳永逸,要时刻保持开放的心态,积极吸收先进信息科技成果,改进已有系统平台,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做好衔接。
2.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一要强化人员配备。借助人才引进、公开招录、社会购买服务等渠道,引进具有较强专业功底的复合型人才,实行专岗专责。二要强化人员培训。建立常态化教育培训机制,要求专职人员摸清法官和群众的基本需求,学习掌握最新技术成果;同时,分岗位、分类别、有针对性地强化全员培训,探索成立专兼职相结合的运营维护队伍,并提升法院工作人员的信息应用能力。三是强化业绩评估机制。加强对信息化建设人员的待遇保障,并配以专门化的业绩评估机制,吸引人才,强化竞争,维持活力。
3.强化信息化建设整体布局。一是将信息化建设与司法改革紧密结合。积极回应动态司法改革的制度总结和体制、机制调整,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助推器功能。二是提高信息化建设规范标准。完善招投标程序,强化合作单位资质审核,做细系统建设方案,严格规范成果验收。三是巩固信息化建设的稳定性、针对性和安全性。巩固已有软硬件系统维护、数据读写存储等板块的稳定性,增强信息化建设具体举措的针对性,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安全中心。四是优化信息化建设地区均衡。加大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强化不同地区信息模块和信息系统之间的兼容性,打破系统屏障。
4.完善信息化服务功能。一是强化信息化服务审判功能。紧紧围绕审判执行第一要务,有针对性地增强信息化建设的内部服务功能,强化内部信息共享。二是强化信息化服务群众诉讼功能。深化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丰富司法公开形式,增强司法公开的主动性、实时性及全面性;建立健全司法公开信息申请及意见反馈机制,开通相关平台评论功能,及时收集和回复群众意见建议并进行相应整改。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