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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租房法律保护
——以重庆公租房法律保护为视角
作者:廖里 王锋  发布时间:2017-12-04 15:31:39 打印 字号: | |

[摘要]自2009年以来,公租房制度作为全国城镇居民住房制度创新体系得到快速发展,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目前的公租房制度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其中一些规定仍然不合理,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重庆为例,以法律保护为视角,对公租房制度及现状进行分析,归纳出我国公租房制度目前在保障对象、准入与退出机制、法律监督、法律责任上的不足,通过使用文献研究和规范分析方法的组合,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保障范围、完善公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完善法律监督、明确公租房各主体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旨在促进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完善,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

[关键词]公租房;重庆公租房现状;法律保护;准入与退出

一、公租房制度概述

(一)公租房产生的渊源

自古以来,对于房子,中国人有着一种无法释怀的情感。很多文人骚客在困境中都将房子作为感情的寄托,如“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或许正是因为人们有了栖身之所,心境才不会这么凄凉吧。来到当代,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水平逐步提高,再加上城市商品房价格普遍较高,房价上涨的越来越快,很多经济处于中等收入偏下的人群,不符合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条件,也没有能力购买自己的住房和租赁房屋来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在这样的大环境条件下,一个新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诞生了。

(二)公租房的含义

公租房又被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由国家政策支持,各种社会实体通过新建或其他方式提供住房、专门为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的创新制度,但是其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又存在着差别,公共租赁住房不是由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所有。公共租赁住房用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中低收入者可以承受起的价格,向新从业的职工出租,包括刚从大学毕业的学生,还有一些从外地来到城市工作打拼的群体。总的来说,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都具有公共性,而经济适用房具有私人性,而且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是可以归于个人的,但廉租房的产权一直归于政府。

(三)公租房的特征

1.公租房具有保障性。住房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权。公共租赁住房的蓬勃发展,可以进一步改善住房供给制度,加速培养住房租赁市场,以满足有基本住房需求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从中可以看出,公共租赁住房是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之后,我国推出的保护公民有房可以居住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2.公租房具有公共性。首先,公租房的建设主要是由政府提供实施的,然后又由政府提供土地和资金去建设,建设完成后的所有权也归于政府或公共机构,在监督、分配、管理也是由公共机构和政府为主导,所以公租房具有公共性。

3.公租房具有租赁性。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就在于此,同时也可以最大程度将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加以区分。为符合要求的人们提供经济适用房,是凭借低于产权住房的价格,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符合要求的人们提供适当的出租房屋,以保护其居住权。

4.公租房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房的供应目标是收入最低的群体,经济适用房供应目标则是中等收入群体,但城市中还有一部分人既不属于最低生活所保障人群,也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人群,而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护的对象就是这样的一部分人。

(四)公租房的宪法渊源

公租房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公民住房权的保障,住房权是在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中首次提出的,明确赋予了其法律权利地位。在此之后,住房权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得到了明确界定:人人有权享有维持自己及其家人的健康和福祉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物、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国际人权法和联合国公约也将住房权作为人类所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虽然保护住房权并没有在我国宪法中得到直接规定,但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尊重和维护人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不仅如此,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国家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公租房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自然也能在该宪法条文中得以体现。

(五)重庆公租房制度

重庆公共租赁政策法规首先由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然后逐步引入《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1.申请对象。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年龄在十八岁以上的人,在重庆的就业和收入来源稳定,有相应的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限制,城市里没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高校毕业后和外来务工人员有权利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或者登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等渠道申请公租房。

2.申请程序。市住房保障机构受理在主城区申请的材料,接收之后进行初审和复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通过审查后,市住房保障机构将公示申请人的资格,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3.租赁管理。承租人根据承租合同的约定有权在租赁期限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与承租人一起申请的人可以承担原始合同的继承。对于租赁费用标准的确定,市价部门要与有关部门联合考察和决定,租赁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同等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如果租户人数发生改变或工作场所变动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承租人可以向市公共房屋管理局申请换租。

4.退出管理。租赁合同的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及时从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如果承租人需要续租,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申请,经审查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或终止后未能及时退房的,可以给予承租人3个月的过渡期,但在过渡期中承租人需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5倍支付租金。

5.出售管理。承租人可以选择在租赁合同5年期满后申请购买所居住的公租房。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获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移和抵押的,由政府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为房屋原始售价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6.监督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屋的规划、分配、建设、使用和管理受社会大众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非法行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核实和处理。如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忽视职责、从事个人利益的不法行为,在规划、建设、分配、规划、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屋方面收受贿赂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010年到2016年,重庆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包括了全市40个区县,也就是包含重庆市区在内的全部区域。其中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包括了渝中区、九龙坡区、巴南区等九个主城区,另在一、二环之间分布了北碚新城、西彭、水土等21个公共租赁住房社区。重庆市主城区2010年七个项目中最早于2011年4月入住,截至到2016年,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已经达到23万户,60余万人从中受益。虽然重庆公租房的数量和发展速度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但我国的公共租赁制度仍处于发展阶段,无论是重庆市还是全国其他地方,其制度都存在着不足之处。

二、我国公租房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公租房保障对象存在的问题

1.户籍准入仍存在障碍。就重庆市的相关立法来看,户籍没有成为限制,而是将收入与住房建筑面积来作为准入的条件,这种做法是比较科学的。但有很多地区注重于经济的发展,然后逐步包括农村务工人员,将其次后考虑,其理由在于:公租房首先保障的是无住房和住房困难的群众,而作为农村户籍务工人员,其已经拥有了宅基地和自住房,因此将其次后考虑也说得过去。但是我觉得这种考虑仍然有不足。因为,农村户籍务工人员在农村拥有的宅基地和住房,是国家给予的保障,但是和城市户籍人员相比较,其在养老、医疗、教育、最低收入保障方面拥有不同等水平的社会保障。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角度来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不应次后考虑农民工。虽然农村务工人员拥有宅基地和住房,但是其变现能力有限,会直接抑制农民工在城市住有所居的能力。二是从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人群的合理流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进步。三是将农村户籍务工人员一视同仁可以为长期在城市务工的他们提供最基本的住房保障,可以让他们较快的融入城市。从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政府调整,按市民的真正需求提供公租房。

2.夹心层易被忽略,供应失衡。所谓的夹心层,是指既不在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内,但又无力购买、租赁房屋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特别是农民工、毕业生和高层次引进人才。由于夹心层具有住房消费能力不足,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在市场上独立解决住房问题的特点,这就需要相应制度的修订来保障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从很多城市的对社会保障住房的相关规定来看,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保护对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交叉。有的家庭在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同时也可以申请公租房,但是公租房属于租赁房,不转移产权,而经济适用住房转移产权,这对于保障对象是一个选择取舍的问题。这无疑会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实施效果受到影响。此外,各个主要城市的公租房分布呈现出集中化的趋势,包括产业集中或者地域集中,但是住房困难的群体又大多分散于城市的各区县,导致很多还没有形成区域性和相对集中性的区域没有能力按照市场价格租赁或购买房屋,却仍然处于保障范围之外。

(二)公租房准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准入审核信息不完善。申请人个人和家庭的资产及收入情况必须要达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规定的标准,但实际上这种标准很难衡量。虽然《重庆市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对上述情况做了详细规定,但在制度上可能依旧存在着真空。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必须就劳动意向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将具体工资写入协议中。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合同注明的工资往往是基本工资,但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的经济情况不能单靠收入和房子来衡量,还有其他的因素,如一个人的银行存款、股票、理财、基金、车等其他隐形收入。只从收入和住房来确定是否可申请公租房缺乏科学合理性,这无疑给申请人资产情况的调查增添了很多的障碍。

2.收入水平的限制不合理。就全国来看,各省市对收入水平的划分是按照当地经济水平来确定的,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经济收入水平提高,超过了制度规定的标准,等到租赁期限满后退出公租房,若仍符合制度规定的条件,还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续租,这项制度是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但是,这项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得到保障,从而直接解决他们的住房难问题,我们知道每个人或者每个家庭的经济收入水平是不一样的,有可能收入水平分布呈现两极分化,因此,在这项制度下,仍旧有可能存在负担不起住房租赁费的现象。所以,仅仅根据当地经济水平所划分的收入水平限制是欠缺合理性的。

3.申请等待时间过长,效率不高。根据相关规定,从初审到提交复审机构要花20天,复审公示的审查需要14天,而等待轮候配租又要超过一个月,所以累计起来差不多三个月。而且有的地方采取抽签轮候模式,如上海市张江公租房,甚至要等上好几年,虽然这种模式形式上符合公平的要求,但是这种模式暴露出等待时间过长的缺陷,对于等待着的申请者而言,更多的是靠自身的运气了。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效率和分配机制有待提高。

(三)公租房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退出期限的规定。从全国来看,每个地区的公租房租赁期限通常为3到5年,在期限届满之后,不符合制度条件的人群就要退出公租房,如果仍然符合条件,承租人则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续租,续租的时间一般来说不超过十年。虽然这种期限的限定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由于期限规定得过于严苛和以偏概全,这对一些特殊的人群来说是不利的,比如像一些既不符合廉租房,也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身体不好的老年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还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劳动期限的工作人员,如果依然按照这种规则,就难免出现重复申请的现象,不仅让申请人无法安心居住,还会让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工作人员增添更多的工作量,产生疲倦感。所以,有必要对此限定条件进行完善。

2.退出机制不够完善。根据规定,当承租人的收入和规定的住房问题发生变化时,要主动进行申报,不符合条件的要主动撤出。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在不符合条件后能够进行主动申报或撤出的只是少部分人,此外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也很难发现和查证承租人的收入是否增加。而且,该办法规定的七种强制退租情况在实践过程中有很大问题,首先在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上进行分辨很困难,之后对于转租或者出借的监控就更加的困难,因为很有可能被承租人以一句朋友来玩蒙混过去,至于承租人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居住就更加难以证明了。所以需要对退出机制做出进一步完善。

(四)公租房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相关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公共租赁住房中的法律监督大多规定在相关政策性文件中,如《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七章中就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而这里所说的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那就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颁布的法律。由政策性文件对公共租赁住房法律监督进行规定,对于公共租赁住房保护对象的范围、准入退出等机制的任意性很大,缺乏相关法律规范加以严格确认。

2.相关监管主体的权责不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中虽然规定了监管主体以住建部为主,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并没有明确,而且各个地方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执行规定并不统一。如重庆市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管理,而北京则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上海则由市政府主导。由于监督的主体范围和权力责任不明确,在实际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交叉监督与监督漏洞的问题,从而影响公租房运行的稳定性和流畅性。

(五)公租房相关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对承租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承租人的在承租期间的违约行为、违法行为以及工作人员在工作当中的渎职受贿行为。我们知道一般法律责任有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之分,而公共租赁住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国家和公民,根据其调整的对象应将其划分为行政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其运行过程中因承租人违反约定或法定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以行政合同责任为主,如承租人隐瞒自己有住房的事实或伪造个人及家庭资产状况等,从而骗取公租房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对承租人依法追究责任。但就公共租赁住房本身,没有专门的刑事责任条款加以规定,而且对各方承担的责任的主要规定也较为笼统,对于行政主体在渎职受贿行为的惩罚力度上不足以震慑和打击违法违纪的行政主体。对于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报阶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亲属和社会关系人员故意给虚假材料作假证明,在承租阶段恶意骗取国家住房补贴以及在退出阶段不主动腾退已经到期的公共租赁住房等情形,在法律责任上还处于空白,因承担的责任规定有所缺失,需要进行补全。  

三、我国公租房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效力水平。就我国对公租房的规定来看,基本上都属于政策性规范文件。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现在对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立法还停留在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虽然我国很早出台了《房地产法》,但是该法主要是对房地产业务进行业务规定,而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为了保护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因此,很难合法维护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权威。对比一些欧美国家,如英国、美国,以及亚洲的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公民的住房权,已相继出台了《国家住宅法》、《住宅法》、《公营住宅法》,而且卓有成效。因此,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弥补法律空缺,才能使我国的公租房制度更具有具体的规范保障性。

(二)完善保障对象范围

1.扩大保障范围。由于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差异,各个地方对公租房保障对象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有些地方对此规定比较广泛,有些地方比较狭窄,这就使得其中有部分人群被挡在了保障范围外。笔者建议应该将保护范围适当扩大,将外来的技术性人才、引进人才、先进工作者和外来务工人员也纳入到保障范围之中。因为这些人员往往是一座城市发展的排头兵,没有他们的辛勤贡献,城市的发展不会那么一帆风顺。如果他们连一个保障自己生活的地方都没有,又怎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城市的建设中呢,这对于城市的发展也是一个损失。民安则国安,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外来的技术性人才、引进人才、先进工作者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到保障范围,有利于社会稳定,是具有深远意义的。

2.将刚从学校毕业的大学生人群纳入保障范围。新就业的大学生由于刚步入社会,个人资产有限,仅凭一己之力很难在短时间内购房商品房,存在阶段性的住房困难。拿韩国来说,其将对于自有住房购买力的新就业大学生定位为3-4级的较低收入阶层,主要依托公共租赁住房来解决该部分人群的住房问题。在我国公租房制度出来前,虽有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但对于新就业的大学生来说,处境却十分尴尬,有很多条件限制或阻碍着他们,使之成为中间的夹心层。而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现正是为了保护这部分夹心层群体的住房权利,所以,笔者认为,应将新就业大学生群体纳入到保障范围之内,宏观部署,具体安排。

(三)完善公租房准入和退出机制

1.完善公租房准入机制。首先,建议对承租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假辨别进行规定,公租房管理部门可以与银行、民政、公安等机关单位组成审查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甄别,以防不符合要求者浑水摸鱼;其次,设立居民资产状况调查制度。对于申请人的资产状况,公共租赁管理部门应与其他部门组成小组进行年度调查、进一步完善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在申请、使用公租房的整个过程中进行调查,并创立房屋信息公开平台,与全国其他机构进行数据的交流与共享,切实解决保障对象真实性问题;再者,公示程序可以由社区公示和网络公示共同组成。社区公示由相关单位将材料报送至社区后,由街道办、居委会等对其情况进行监督。网络公示则是将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在相关网站上公示一定期限,开展更广泛的信息平台共享和社会大众监督;然后在轮候环节,可以从香港、英国等地的轮候体系中获得启发,提高分配效率,将我国公民的住房困难程度做个排序,困难程度越高的,应较少其轮候等待的时间;最后,配租环节要力求达到程序正义和实质公正的结合。程序正义,就是在同等条件下,保证配租要合理、程序要公平。实质公正,对于没有分配到住房的困难家庭,可以将这部分人群轮候到下一轮并对轮候期限进行严格限制,如在轮候期限届满后仍未“中签”的,可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通过市场对这部分“落榜”人群进行补充,允许超过轮候期限的申请人到市场上租赁和其保障标准相符合的住房,政府按照一定标准补贴租金,从而保障这部分人能够有房居住。

2.完善公租房退出机制。(1)加强日常调查,保证“应退则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收入、家庭条件发生改变时,应当主动向公共租赁住房部门申报,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进行退租和重新配租。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承租人往往都不会主动申报,这就要求我们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监管调查,一旦发现承租人不符合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2)考虑设立担保制度,利用担保进行调节。在日本的公共租赁制度中,承租人还必须要求具有一定经济偿还能力的担保人,这是为了防止承租人不能按时缴纳房租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等。根据我国情况,公租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公租房时提供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质押或者保证人。待相关部门在房租收取后或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退房后,再将质押物返还给承租人。如果在承租期间,承租人不能按时缴纳房租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保证人应与承租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能起到及时督促承租人主动退出公租房,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让真正需要的人得到帮助。

(四)完善法律监督制度

1.加强立法监督。我国并未将公租房纳入以法律形式规定的范围,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中国人的住房具有特殊的意义,住房是家的载体,对基本生活至关重要,住房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再者,住房可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公租房更是住房困难家庭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条件,所以,我国立法应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

2.完善执法监督。公共租赁管理中的执法监督,就是对负责管理公租房的行政机关所做的公共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可以将执法监督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对除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参与部门和保障对象进行监督;内部监督是对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机关本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所进行的监督。除此之外,还可将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的整体效果作为行政管理人员政绩考核的一部分,以此提升政府重视公租房的积极性。最后,引入问责法律机制,当出现行政过失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免职等行政处分,提高政府解决住房问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3.增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对公租房专项资金用途、申请者的收入资产审核以及公租房租金补贴发放等事项的监督。要增强社会监督,需要政府及时公布公租房申请者的信息和数据,健全公租房监管机制,使公租房制度真正让百姓受益。

(五)明确公租房各主体的法律责任

1.明确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法律的权威来自法律所具有的惩罚性,所以,明确行政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才能使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更加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主要由非法挪用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不公平配租所构成,对于前者,挪用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进行私用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行政法规规范予以处罚,如果成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行政负责人在此期间存在领导失误,则应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于后者,根据其具体违法情形,主要负责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2.明确保障对象的法律责任。(1)在申请阶段中,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应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追究责任,并可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同时,对举报者进行嘉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按照规定应当主动定期报告其资产状况的变化,对于逾期不报者,应由有关行政主管单位处罚。(2)在承租阶段中,应明确承租人恶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和骗取公租房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这种行为,已经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及时归还住房、退还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并作出相应的限制其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罚款的处罚。(3)在退出阶段中,应明确不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承租者未主动退房的法律责任。若承租人在政府给予合理过渡期限内仍未退出公租房的,可以按照高于市场一般租金计收其超期居住的费用,并将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如果加收租金后,承租人依旧未退出,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其撤出公共租赁住房,并对违法者处以罚款。

四、结语

衣、食、住、行是老百姓们的基本需求,而从古至今人们的住房问题就是一个难以解决的大问题。目前,中国处于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政治、经济、教育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的同时,也必须要注意“社会保障住房”的建设。重庆作为全国首批兴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之一,在建设当中也遇到了许多挫折,但一个事物想要发展得更好,就必须在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奋勇前进、不断超越,并由此以点带面,辐射全国。目前,欧洲、美国、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地的公租房制度已经相当完善和成熟,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国应在本国的基本国情上借鉴他国公租房制度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公租房制度,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切实可行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相信不仅杜甫的美好夙愿能够实现,届时我们全中华儿女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目标也能顺利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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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heory of public housing legal protection, taking Chongqing as an example

[Abstract]Since 2009, the public rental system as the housing problem of city residents to protect the country innovation system has been rapid development, but it is undeniable that China's current public housing system is still in the development stage, some provisions of which is still unreasonable, need to be further improved. Taking Chongqing as an example, in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protection the public rental housing system, and analysis of the status quo, summed up China's public housing system in the protection of objects, access and exit mechanism, legal supervision, lack of legal responsibility, combined with the method of using literature analysis and normative, from perfect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expanding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improve public rental housing Entry and exit mechanism, improve the legal supervision, clearly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f public rental each subject of legal responsibility,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public housing system, city residents to solve the housing problem, stable social order, improve people's livelihood.

[Key words]Public Rental Housing;Current situation of Chongqing public rental;Legal protection;Entry and exit

来源: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