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登记;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负责立案窗口建设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审判由本院管辖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审理本院规定应由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的民事案件;指导派出人民法庭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案件;审理本院规定应由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依法审理本院管辖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审理本院规定应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上级法院指令管辖的行政案件;依法审查、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办理本院作为国家赔偿义务主体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理赔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依法审理各类再审案件;办理上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负责全院已审结、执结案件的评查和通报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依法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和调解书中有关财产部分的内容;依法执行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协调处理法院之间以及与其他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案件;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下设三个科:
1、执行管理科。负责执行工作的管理部署,制度建设,评估考核,对外协调,统计调研,信息宣传,业务培训和其他综合性工作。
2、执行裁决科。负责执行异议的审查和执行应急指挥。
3、执行实施科。负责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行为的具体实施。
负责法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最高人民法院人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协助地方党委管理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负责法院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本院的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党组的会务及交办事宜;负责本院法官等级评定、警衔评定、晋升的呈报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表彰奖励、教育培训、法官管理等工作;负责工资福利工作;负责高院对本院年度考核综合方面的工作;负责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本院的精神文明创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提请任免和日常管理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全院党务工作及各项相关教育实践活动;负责完善12371党建平台;协助院领导管理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和开展活动;负责工会、团支部、妇委会的管理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协助院领导处理司法政务,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务;组织综合性会议;负责信息、文秘、档案、保密和办公自动化管理;负责内外联络与协调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卫生单位创建等相关工作;协调处理来信来访有关事项;负责本院机关行政财务管理;监督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后勤服务和日常对外接待工作;负责评估、拍卖和司法鉴定工作;负责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计划、管理及分配;负责全院车辆管理;负责院机关大楼的物业管理;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研究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负责法院的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工作;负责起草带有全院性、全局性、综合性的文稿、文件及领导交办的其他文稿;负责机关内刊的编辑发行工作;处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事项;督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和来信答复;负责法院门户网站的维护;负责法制宣传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审判质效调控、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绩效考核和其他审判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高院对本院的年度考核审判工作方面的工作;负责本院司法统计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全院的网络维护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法院系统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党纪国法及行政纪律的情况;受理法院系统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本院党员和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制定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教育、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警卫法庭、看管押解刑事被告人和人犯等工作;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庭执行有关案件;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管辖龙滩子街道办事处、双路镇、通桥镇、邮亭镇、珠溪镇行政区域辖区内的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除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管辖龙水镇、玉龙镇、石马镇行政区域辖区内的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除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管辖万古镇、雍溪镇、古龙镇、拾万镇、金山镇、回龙镇、国梁镇行政区域辖区内的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除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管辖三驱镇、铁山镇、高升镇、宝兴镇、季家镇、龙石镇行政区域辖区内的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除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1.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以及仲裁财产保全。
2.对民事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处理。
3.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依法作出予以保全的裁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依法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4.根据依法作出的民事财产保全裁定内容执行保全。
5.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进行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