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闻之不如目见之,目见之不如足践之”,作为人民法院内设监察室的一名监察干事,我与广大基层纪检干部一样亲身经历着纪检监察工作的点滴,特别是在当前司法独立大背景下,作为维护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责任更加重大,要求更加严格,必须加强领导。纪检监察工作是一场披荆斩棘的前行,唯有深沉地领悟和热爱。
第一、心中有纪--更新观念,深刻认识
人民法院被人民群众誉为“最讲理、最公平、最廉洁”的地方。人民法官最为手握“达利摩斯之剑”的特殊主体,廉洁问题关系人民法院、国家及人民群众的利益。当前司法独立的大形势下,处于各种利益、关系的“风暴眼”上的人民法院和法官心心存权利解放执念。法国人孟德斯鸠指出:“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离开了纪检监察部门,审判权和执行权将失去有效监督,“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将时有发生,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违法违纪事件得不到查处,从而滋长一些法官铤而走险,枉法裁判,亵渎司法权威,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将难以实现。
明代于谦有言:“清风两袖朝天去,免得闾阎话短长。”廉洁乃是干部之魂,勤政是公仆之本。我们的法官队伍只要坚守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外来的侵蚀是徒劳的。贪赃枉法的法官中,不少是典型的由思想滑坡逐步演变到经济上贪婪、政治上蜕变。因此,在新时期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帮助法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教育他们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司法为民,始终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二、手握荆棘--敢于履职,松紧有度
审判执行工作是法院的中心,也往往是违法违纪行为高发的地带,过多管理会造成干涉司法、影响审判的嫌疑,过少监督又会给人以审执权利不受约束的假象。作为纪检监察人员,时刻牢记敢于履职,松紧有度。
(一)加强对审判行为的纪律监督。审判行为受审判监督的多,而受到严格纪律制约的少,致使少数审判人员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办“关系案”、“ 人情案”、“ 金钱案”,徇私枉法,损害法院形象,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强调,要继续强化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在实践操作中,纪检监察部门要重点监督审判人员在司法作风、司法规范、司法廉洁方面的问题,是否对待当事人“冷硬横推蛮”;在从事审判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严格依法,秉公执法;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卖法;是否有欺压群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加大对违法违纪的查处力度。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毫不手软地严肃查处,要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壮士断臂”的气概,坚决彻底地清除法院队伍中的“病树”、“歪树”。对于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也要按照有关纪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处理一人,绝不姑息迁就。有效运用“四种心态”监督执纪,时常“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同时,对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法官要予以保护,对合理合法的司法行为予以支持。
(三)建立监督执纪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建立相关责任制度,强化院长、庭长对法官和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注重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制约和分权制衡,逐步解决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努力建立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在内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以有效地预防和遏止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违纪违犯问题的发生。
第三、精诚协作--协调配合,勤于督导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常与其他部门工作交叉重叠,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对更好的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正确处理与院党组、当地纪委的关系。法院纪检工作在法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反映情况和汇报工作应坚持“两汇报”,处理重要或者复杂案件时,需取得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领导和支持。院党组也应重视和支持纪检组的工作,为纪检组开展工作提供有力条件。
二是正确处理严肃查处和治病救人的关系。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要对违法违纪干警进行教育查处,现实中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一些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是纪检干部在拿事整人,有意与自己过不去。直到走上犯罪道路,才真正意识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教育处理是对干部的关心爱护,治病救人。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大胆 履职,经常对干警思想上的偏差进行纠正,对行为上的失范进行批评,未雨绸缪,防范未然。
三是正确处理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法院其他部门的关系。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会同法院党组织和政工部门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纪检监察部门要配合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结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为主线,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等内容进行教育,促使法院党员干部在审判执行活动中遵纪守法、廉洁高效。
马克思说要“选择一种使我们最有尊严的职业;选择一种建立在我们深信其正确的思想上的职业;选择一种能给我们提供广阔场所来为人类进行活动的职业”。我想在人民法院中或许纪检监察工作并没有法官职业那样神圣而高尚,但我们怀揣着正义信仰,满载着青春激情,纵使了解它的艰难险阻,仍然对它充满热情,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我们的纪检监察工作诚然令人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