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的通知》(渝高法[2011]404号文件),撤销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设立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新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正式对外办公。本单位职能职责包括: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接受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交办的案件。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4、依法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再审案件。5、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6、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内设20个职能科室,其中设有派出机构4个,分别是双桥、龙水、万古、三驱基层人民法庭。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我院2017年度收入总计5,766.77万元,支出总计5,766.77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相比,收支增加842.24万元、增长17.10%,主要原因是上划市管后正常性调资、案件数量增加,物价上涨,办案成本上升。
我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5,635.9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287.37万元,占93.81%;其他收入348.60万元,占6.19%.我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5,766.7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14.92万元,占71.36%;项目支出1,651.85万元,占28.64%。
我院2017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0.00万元,较上年减少130.8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已将上一年度原双桥法院结转结余资金130.8万元用于办公办案,形成支出,本年度无结转结余资金。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我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5,287.3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493.64万元,增长10.30%。主要原因是上划市管后正常性调资、案件数量增加,办案成本上升、人员经费车辆等经费按照市级标准调整等。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23.16万元,增长8.70%。主要原因是案件数量增加、办案成本上升,年中追加相关办案经费423.16万元。
我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5,418.1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624.45万元,增长13.03%。主要原因是上划市管后正常性调资、案件数量增加,办案成本上升,物价上涨支出增加。较年初预算数增加553.96万元,增长11.39%。主要原因是案件量增加,用于办公办案的支出增加,在年中追加了相关办案经费423.16万元,同时按规定通过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解决办案经费130.8万元。
我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4,730.33万元,占87.30%,较年初预算数增加601.57万元,主要原因是案件数量增加,办案成本上升,物价上涨,支出增加;教育支出9.71万元,占0.18%,与年初预算数持平;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379.56万元,占7.01%,较年初预算数减少47.61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3月开始退休人员纳入社保管理,追减预算数;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5.75万元,占2.87%,与年初预算数持平;住房保障支出142.82万元,占2.64%,与年初预算数持平。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766.3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974.78万元,较上年增加832.41万元,主要原因是司改后政策性调资。人员经费用途主要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月度考核奖金、员额制绩效等。公用经费791.54万元,较上年增加608.01万元,主要原因是物价上涨、办案数量增加,办案成本上升。公用经费用途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差旅费、维修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等。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7年度我院“三公”经费支出共计203.06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62.11万元,主要原因是亟需更换公务车辆满足日常办公办案需要,油料价格上涨、上级部门临时安排出国活动,较上年支出数减少20.27万元,主要原因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决算比上一年度有所下降。二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下降。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我院因公出国(境)费用6.69万元,主要是用于本年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安排出国交流学习的相关费用,出国人次1次,花费6.69万。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6.69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在年初预算中无因公出国(境)费用,本年度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临时安排出国交流学习活动;较上年支出数增加6.69万元,主要原因是上一年度我单位未发生因公出国(境)费用。
公务车购置费54.60万元,主要购买法院办案囚车,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54.60万元,主要原因是相关车辆已达到报废年限和行驶里程,无法满足日常办公办案需要,亟需购置新车;较上年支出数增加54.60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度我单位未购置车辆,本年度我单位囚车因使用年限较长,故障较多,亟需购置新车满足日常办公办案需要,经请示市财政局资产处已报废,并在本年度购置新车2辆囚车,花费54.6万元。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109.77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警车办公办案、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财政业务检查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82万元,主要原因是油料价格上涨、车辆陈旧,维修维护费增加;较上年支出数减少80.06万元,主要原因一是公车改革后我单位车辆保有量减少,二是我院加强车辆管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定点维修制度,严格公车使用审批程序等。
公务接待费32.00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办公办案交流协调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等,费用支出与年初预算数持平,较上年支出数减少1.50万元,主要原因是规范接待费报销程序,加强接待费报销管理,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7年我院因公出国(境)共计1个团组,1人;公务用车购置2辆,公务车保有量为34辆;国内公务接待625批次,3,321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7年我院人均接待费96.36元,车均购置费27.30万元,车均维护费3.23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7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91.54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维修维护费、物管费、水电费等。机关运行经费较2016年增加608.01万元,增长331.28%,主要原因一是案件量增加,办案成本上升,二是物价上涨,支出增加;三是按照市财政要求将原在项目支出中列支用于基本支出的经费,调整至基本支出列支。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我院共有车辆34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3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7年我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15.3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22.3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93.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办公办案设备、办公办案家具、办公办案车辆等。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单位。我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项目支出1651.85万元,共计8个项目,实行了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对此我院正在努力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预算资金科学计划、合理安排、严格控制、规范使用。着重强调专款专用,优化预算执行水平,提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规范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二)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023-64386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