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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走”了,房子怎么办?
法官来为您支招如何继承房屋
作者:李钰娟  发布时间:2019-09-02 15:53:57 打印 字号: | |

被继承人 2008 年死亡。申请人单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个子女,某某父母已去世,王某某无其他婚姻关系申请人单某及其四个子女系其唯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单与王某某 2001 年购买一套住宅,登记权利人王某某。申请人单某及其四个子女因上述房产法定继承事宜发生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四个子女放弃对其父亲王某某所有份额的继承权,此房产由单一人继承

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裁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改革开放后,公民住房商品化,但随着第一批商品房的所有权的人去世,近年来法院涉及商品房继承过户的案件逐年攀升。而普通老百姓对此类问题法律方面规定的比较陌生,有必要就处理该类问题的几个途径进行阐述,供大家参考、选择适用。

途径一: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适合对继承关系无争议情况。需要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凭公证书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公证处按照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公证费。

优点:处理周期短;

缺点:有费用,不能处理有争议的纠纷。

途径二:法院起诉财产继承纠纷。适合对继承关系有争议情况。启动法院诉讼程序,需要经历立案、开庭、判决(调解)等程序,凭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按照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诉讼费。

优点:有效处理纠纷,产权清晰;

缺点:程序相对复杂,诉讼周期较长,有费用。

途径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再到法院做司法确认。适合对继承关系无争议情况。到各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再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凭法院法律文书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优点:程序简单、处理周期短、无费用;

缺点:不能处理有争议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此种继承房屋案件多数为无争议纠纷案件,主要是解决房屋过户问题,因此,大力推荐第三种处理办法。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每个社区,不但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快捷有效,而且人民调解和法院司法确认都是无费用的。同时也有利于法院从源头防范诉讼,将诉源治理工作得到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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