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某于 2008 年死亡。申请人单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个子女,王某某父母已去世,王某某无其他婚姻关系。申请人单某及其四个子女系其唯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单某与王某某于 2001 年购买一套住宅,登记权利人王某某。申请人单某及其四个子女因上述房产法定继承事宜发生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四个子女放弃对其父亲王某某所有份额的继承权,此房产由单某一人继承。
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裁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改革开放后,公民住房商品化,但随着第一批商品房的所有权的人去世,近年来法院涉及商品房继承过户的案件逐年攀升。而普通老百姓对此类问题法律方面规定的比较陌生,有必要就处理该类问题的几个途径进行阐述,供大家参考、选择适用。
途径一: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适合对继承关系无争议情况。需要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凭公证书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公证处按照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公证费。
优点:处理周期短;
缺点:有费用,不能处理有争议的纠纷。
途径二:法院起诉财产继承纠纷。适合对继承关系有争议情况。启动法院诉讼程序,需要经历立案、开庭、判决(调解)等程序,凭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按照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诉讼费。
优点:有效处理纠纷,产权清晰;
缺点:程序相对复杂,诉讼周期较长,有费用。
途径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再到法院做司法确认。适合对继承关系无争议情况。到各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再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凭法院法律文书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优点:程序简单、处理周期短、无费用;
缺点:不能处理有争议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此种继承房屋案件多数为无争议纠纷案件,主要是解决房屋过户问题,因此,大力推荐第三种处理办法。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每个社区,不但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快捷有效,而且人民调解和法院司法确认都是无费用的。同时也有利于法院从源头防范诉讼,将诉源治理工作得到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