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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调解抚养纠纷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作者:曾相强  发布时间:2022-02-18 10:27:0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杨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10月生育一个女儿小杨。双方于2021年5月在大足法院诉讼离婚,调解协议书上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女儿小杨由吴某抚养,并由吴某承担小杨的全部抚养费至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双方离婚后,小杨跟随杨某一起在成都生活至今。现杨某提起诉讼,要求小杨归杨某抚养,吴某支付小杨的抚养费。

【法院调解】

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因孩子健康成长需要稳定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承办法官劝说双方以孩子利益为重,多为孩子考虑。经调解,当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小杨由杨某直接抚养;二、吴某当庭支付小杨一年的抚养费18000元;自2023年2月起,由吴某按月支付小杨抚养费每月1500元直至小杨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止;三、在不影响小杨学习及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吴某依法享有探视小杨的权利,杨某应予以配合。

【法官释法】

孩子的成长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父母离婚时,孩子所跟随一方的经济条件、抚养意愿、生活学习环境等,皆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影响。

本案中,吴某、杨某离婚协议约定小杨由吴某抚养,并由吴某承担小杨的全部抚养费。但事实却是小杨跟随杨某在成都生活,至双方到法院变更抚养权时已有8个月之久。为让孩子拥有一个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法官在调解中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考量孩子未来健康成长的现实需求,将小杨变更为由杨某直接抚养,并促使吴某当庭支付小杨一年的抚养费18000元,之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本案从立案、组织调解、签订协议、兑现案款,仅仅用时一个工作日,尽最大程度减少对子女的不利影响,充分高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