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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身份骗取结婚登记,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作者:刘文胜  发布时间:2022-04-02 10:41: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大足法院审理一起申请人于1999年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案件,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核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1999年7月,刘某以艾某的名义与罗某向原大足县邮亭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结婚,该政府向罗某、艾某颁发了《结婚证》。二人在共同生活中,罗某发现艾某的身份信息不真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大足区民政局核发该《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结婚证》上所载“艾某”查无此人。因职权变更,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大足区民政局为本案适格被告。

婚姻登记机关对艾某与罗某申请结婚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及内容未进行全面审查与核实,导致其作出准予二人结婚登记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法官说法:

申请结婚的申请人,应以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对结婚是否是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与核实。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获取《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核职责,直接做出婚姻登记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