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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乘”名义开展网约车道路运输经营认定为非法营运
作者:郎平  发布时间:2022-04-18 19:03:0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网约车的出现使我们的出行更加方便,但随之而来也产生许多法律问题与纠纷。近日,大足法院审理一起以“合乘”名义变相开展网约车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政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9日,李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出行信息提供合乘服务,行程为大足至重庆,该平台匹配到胡某出行信息为从大足南门桥前往丰都。因李某只到重庆江北机场,接单后李某电话联系胡某要求其修改目的地,随后,胡某在网络平台上取消该行程订单。同日上午,李某驾驶小轿车在大足城区南门桥指定地点搭载乘客胡某准备前往目的地时,被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查获。同年5月14日,大足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李某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网约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合乘服务平台公司、合乘服务提供者以合乘的名义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原告李某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合乘服务平台提供合乘服务,但其要求乘客取消订单后重新议价并设定目的地,其行为实质是以合乘的名义开展网约车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认定为非法营运,并按非法营运论处。根据《网约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根据《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修订版)》第206、207条的规定,鉴于李某的违法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可对其从轻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被告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交通压力日益凸显,合乘成为当今社会一种普遍的出行方式,但目前一些网络合乘服务平台对合乘出行的规则制定并不规范,甚至混同于网约车经营。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合乘车的执法监管,查处利用合乘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司机不能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乘客在乘坐网约出租车时,需要提高安全意识,注意车辆是否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是否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