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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登记错误,不影响权利人享有相应权利
作者:税云鸿  发布时间:2022-04-18 19:04:3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涉案死者陈某原系甲公司员工,后甲公司计划注销,将陈某用工关系变更至乙公司名下。2018年,甲公司在为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时,误将陈某的名字登记在丙公司名单中。甲公司监事,同时也是丙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发现后,向保险公司咨询是否需要进行更正,保险公司回复称,甲公司、丙公司两家公司为一家人开办的公司且均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员工是投保公司真实员工,公司又在同一地方,不管哪一公司发生了雇主责任险理赔范围内的真实事故,保险人都要理赔,故未对投保员工名单予以更正。

2019年2月27日,陈某在乙公司上班时突发疾病,并于次日死亡。同年5月28日,保险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赔款20万元。

现原告保险公司向大足法院起诉丙公司,认为陈某死亡时的用人单位是乙公司,并不是被告丙公司员工,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被告无权向原告申请理赔,其收到的20万元雇主责任保险保险金理应退还原告。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陈某没有在丙公司任职,却以丙公司员工身份投保,该失误在被告已经明确告知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原告员工的回答应视为是公司的行为,后果由原告承担。同时,原告工作人员参与了被告的赔偿过程,且按流程赔付被告,足以说明原告认可该笔赔偿款属于赔偿范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有时会遇到一人或一家人开办多个公司的情况,可能就会出现本案中在投保时将员工误注册在本人或家人的另一家公司名下的情况。虽然保险单登记有误,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作出的相应答复,且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按流程完成赔付,足以证明保险公司认可该笔赔偿属于赔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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