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本单位职能职责包括: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接受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交办的案件。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4、依法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再审案件。5、负责本单位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6、承办其他应由本单位负责的工作。
(二)单位构成。根据《中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转发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高法组[2019]8号文件)的要求,本单位内设机构10个,分别是综合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派出法庭4个,分别是三驱人民法庭、万古人民法庭 、龙水人民法庭、双桥人民法庭。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6991.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6991.4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983.67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较上年增加983.67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6991.4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5792.59万元,教育支出9.1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99.1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82.6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07.89万元;支出预算较去年增加983.67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增加1301.67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减少318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3 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6991.4 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6991.4 万元,比上年增加 983.67 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 5475.40 万元,比 2022 年增加 1301.67 万元,主要原因是行政参公单位公用经费综合定额调整以及相关人员经费年初预算规范编制,基本支出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 1516 万元, 比 2022 年减少 318 万元,主要原因是聘用人员经费预算列入基本支出,2023年与2022年相比,一次性项目经费也有所变化,项目支出主要用于案件审判、案件执行等审执一线办案支出。
本单位2023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与上年保持一致。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3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217.71万元,比2022年增加7.7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22年持平,主要原因是2022年与2023年都未有公务出国(境)工作安排;公务接待费14万元,与2022年持平,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务接待费与上年预算相比保持零增长;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36万元,与2022年持平,主要原因是严格公车使用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节约相关开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与上年预算相比保持零增长;公务用车购置67.71万元,比2022年增加7.71万元,主要原因是2023年预算计划购买4辆公务用车,因相关公务用车已达到报废年限,无法正常使用,亟需购置车辆满足审执一线办案需要。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993.17万元,比上年减少117.08万元,主要原因为行政参公单位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人均减少1万元,预算减少154万元;单位在编人员变动,预算增加36.92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65.73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5.7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165.7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5.7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3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516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2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3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34辆。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4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何舒婷 电话:023-64386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