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里攒了点钱,看到合适的投资机会,便入股成了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自己和公司的经营理念产生分歧,能否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近日,区法院审结一起股权转让案件,以原告诉请解除投资协议、返还出资款、赔偿损失等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9年,肖某以60万元投资入股温某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占公司股份20.1%。该公司成立后,肖某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之一,并多次参与了公司分红。2022年7月,肖某与温某等其他股东就公司经营管理问题产生分歧,遂提出退股要求,但未得到其他股东同意。于是肖某便将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由温某返还全部投资款并赔偿24万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肖某通过投资已成为了重庆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股东,其享受了股东权利,投资的60万元也转为了公司资产,并且本案中,亦不存在法定可解除投资协议的事由。遂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股权投资协议成立并生效后,当事人不能任意解除投资协议并撤回投资,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出现法定可解除情形除外。投资入股后,虽然不能任意撤回投资,但可通过股份转让、出售等方式减持股份,实现资金回笼套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