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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公告
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4-08-14 17:41:41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的(2023)渝0111刑初392号被告人魏伟、吕厚宾、朱壮壮、邹继龙、方国花、缪金杰、李海波、冯圆刚、王海啸、张浩博犯诈骗罪一案,已宣判,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魏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被告人吕厚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三、被告人朱壮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四、被告人方国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五、被告人邹继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人缪金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七、被告人李海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八、被告人冯圆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九、被告人王海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十、被告人张浩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十一、责令十名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后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十二、追缴十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优先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对部分被告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以及已扣押的车辆、手表、现金等属于被告人的个人资产,均用以折抵退赔被害人的实际损失;犯罪工具手机、电脑、字画、话术单等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魏伟案退赔清单1.xls


 
来源:大足法院
责任编辑:审管办(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