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商家在面对较大经营压力的情况下,会通过减少门市面积的方式,降低租金压力。一部分商家会与房东商讨修改合同,退还部分租用面积;而无法部分退还或者房东不愿意修改合同的另一部分商家会通过引入其他租户,以部分转租的方式,与他人共同使用租赁房屋,共同分担租金。通过后一种方式减少经营成本的同时也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部分转租,但仍共同使用租赁房屋,是否构成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二是承租人是否需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差价?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认定承租人系合理使用房屋,驳回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差价的请求。
案情回顾
2021年,被告吴某从原告徐某处租得两处前后相连的门市用作库房,租赁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租金28000元/年。2023年7月起,吴某未经徐某同意,将租用门市的一部分隔断开来,转租给案外人师某用于早餐经营,二人共同使用租赁房屋直到租赁期结束,吴某向师某收取租金共计15000元。租赁期结束后,吴某搬离了徐某的门市。徐某认为,吴某擅自将门市部分面积转租给他人,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租金差价8777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对租赁房屋用途进行限定,吴某出于减少损失、分散经营压力目的,与案外人师某共同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系对租赁房屋的合理使用。吴某向师某收取的8个月租金并未远高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28000元/年的租金标准。法院遂驳回徐某请求吴某支付转租租金差价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商业活动中,门市租金是一项重要的成本投入,在经济环境较好时,经营者会扩大门市面积,促进销售,当经济环境不好时,经营者也会缩减门市面积,减少投入。但门市的租赁往往是一个比较长期的合同,不能随意进行更改,因此有的经营者才会想到,将自己用不上的门市面积,转租出去,让需要的人来使用,一方面实现物尽其用,另一方面也能分担部分租金压力。目前看来,受经济大环境影响,转租行为会越来越成为经营者降低房租成本的重要方式,为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让司法守护社会的“烟火气”,减轻企业的经营压力,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也是十分慎重。本案中,一方面吴某与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对门市的用途加以限制,吴某将门市部分面积让给师某用于早餐经营,但自己仍旧使用剩下的面积,可认为是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另一方面,吴某一年向徐某支付的租金为28000元,平均一个月约为2333元,吴某收取师某的租金为15000元,平均一个月1875元,并未远高于向徐某支付的租金,不具有牟利目的,法院遂未支持徐某要求支付租金差价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