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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大足区法院一案例入选《重庆法院司法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典型案事例》(第七批)
作者:王昱聪  发布时间:2024-11-04 11:04: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法院司法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典型案事例》(第七批),大足区法院《陈某盗窃案》入选!

陈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陈某驾驶皖KXXX号的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未进行称重检测且未在通行入口ETC/MTC混合车道领取CPC卡,没有办理ETC车载装置的情况下,通过在ETC专用车道尾随前车或直接闯关冲杆的方式,于不同时段在重庆、四川等地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46次,偷逃通行费97429.35元。2022年6月,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重庆成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渝高速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其愿意作为被害单位接收本案退赔款,之后再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收费运营规则清分给相应的受害经营管理者。陈某之前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案案发时,其仍在缓刑考验期内。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高速公路ETC通道大多无人值守的条件,以驾驶货车直接冲关或尾随他车的方式驶入驶出高速公路,实现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的目的,其行为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图,实质是在高速公路公司管理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本应属于高速公路公司单位的财产(应收债权账款),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陈某的各种犯罪情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人陈某之前被判决的缓刑部分,并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与其之前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陈某赔偿各被害单位损失共计97429.35元(由成渝高速公司受领后清分给其他单位)。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服务成渝地区高速公路数字化建设、促进高速公路规范运营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陈某利用ETC管理系统方面的瑕疵,多次驾车在成渝两地高速路口ETC车道冲杆逃缴通行费,不仅给高速公路运营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亦严重扰乱了高速公路正常经营和通行秩序,造成安全隐患。案件宣判后,人民法院及时向成渝高速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从升级技术设备、加强监管、积极宣传等方面提出改进方案,推动成渝两地加强高速公路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目前ETC车道有效通行率已提升至98%。本案的处理有效维护了成渝高速公路运输的经营秩序和通行安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