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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执前”促和解,解“案结”更解“心结”
作者:李寒雨  发布时间:2024-11-04 11:05:38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是原告代理人,被告收到判决书后不久便刑满释放,我们又和被告沟通了一下,有调解的意愿,现在还来得及吗?”

“如果你们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可以来法院协商庭外和解。”

 

提出调解意愿的,是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颜某。在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的情况下,为什么颜某还要提出调解申请呢?

原来,2024年2月,颜某驾驶摩托车与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曹某相撞。事故造成颜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多项损失27万余元。然而,当颜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曹某起诉至区法院后,曹某已被判决犯危险驾驶罪而正在服刑。颜某家中经济压力较大,曹某又无赔偿能力,双方难以调解,因此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除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及已垫付的医疗费外,曹某还需赔付颜某6万余元。

近日,曹某刑满释放,颜某得知此事后找到了法院,提出和解的意向。从案件程序上来说,案件已经审结,但在判决作出后,既然原、被告双方均有意愿协商,本着从根源化解矛盾纠纷,避免进入执行程序的原则,承办法官决定在判决后再次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曹某当场赔付颜某31000元,让矛盾纠纷在“执前”得到妥善化解。

退一步海阔天空,虽然本案双方的当事人经济压力都比较大,但他们都心存善意,让在程序上已完结的本案实现了庭外和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也是大足区法院始终将“无讼”的文化理念贯彻审执工作全过程的体现,通过将“无讼”文化传递给案件当事人,做到“解案结”更“解心结”,让审执工作全过程无调解真空,切实助推矛盾就地化解。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