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赚钱”的方式越来越多,但部分人不思以合法劳动换取报酬,而是以有偿出租金融账户、手机号、身份证等个人信息的方式,帮助他人实施网络诈骗,从而收取报酬。这样的行为触犯了犯罪的红线,不仅要接受法律的处罚,也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结一起因行为人触犯帮信罪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21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7月,王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诈骗犯罪,受害人将自己的资金转账到王某银行账户中,王某再将资金转入到其微信和支付宝账户,通过扫码的方式转到他人指定收款账户,并从中获利。
2021年6月,李某加入某学习投资炒股群,并在群主的要求下,于6月21日将21万元汇入被告王某的银行账户中,后李某再无法联系群主及该群其他成员,意识到自己被骗后李某报警,但案涉资金至今未追回。2021年7月16日,王某因涉嫌帮信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次年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现王某已服刑完毕。
2024年7月,李某以不当得利纠纷将王某诉至大足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造成其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王某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王某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违法转账并从中获利,造成原告李某经济损失,虽被告王某已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仍不能免除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明知他人进行网络犯罪活动,却仍然提供帮助的行为。那么,被判处帮信罪后,行为人除了面临刑事责任外,是否还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答案是肯定的。需要强调的是,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对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所给予的惩罚,而民事责任则是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在帮信罪的案件中,行为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行为人行为的全面评价。
因此,我们应当时刻保持警惕,遵守法律法规,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也要提醒身边人,远离网络犯罪活动,共同维护一个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