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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强闯他人住宅索要手机致屋主人身及财物损失,法院判决非法侵入者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刘雪梅  发布时间:2024-11-18 15:13:07 打印 字号: | |

手机遗失被他人捡到,深夜私自闯入拾取人家中强行要回,与屋主发生抓扯并致其受伤,屋主诉请非法侵入者赔偿损失。日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郭某赔偿原告罗某各项损失共计9900余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5日下午,郭某与朋友相约在野外钓鱼时不慎将手机遗失,而后被路过的罗某之妻陈某拾到。当日21时,郭某通过手机定位查找到遗失手机在罗某家,并前往罗某家试图取回手机。由于天色昏暗,罗某夫妇出于安全考虑未开门让郭某进入,建议郭某联系警察或明天白天再来。郭某不予理会,强行撞开罗某家大门并径直进入罗某夫妇卧室寻找手机,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抓扯并导致罗某倒地受伤。  

警察出警后,罗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直至2023年11月21日出院,经结算此次住院共产生医疗费8829.45元。

2024年3月,大足区公安局对郭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郭某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100元。同月,罗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郭某非法闯入罗某家中的行为,已然侵犯罗某的住宅权,主观过错明显;其次,郭某的主观意愿虽为取回遗失物,但作为拾取人的罗某有义务核实郭某是否为遗失物的所有人,事发夜晚视线不良,罗某的处理方式合情合理;郭某私自闯入罗某家中并造成罗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郭某赔偿罗某各项损失共计9900余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作为遗失物权利人的郭某有权要求拾得人归还手机,但维权应当采用合法的手段。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郭某未经许可闯入罗某家造成大门损坏及罗某受伤的行为,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承担侵权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处理民事纠纷时,一定要遵循公序良俗和法律底线的理性表达,切不可意气用事,因一时冲动触碰法律的红线,使得维权不成变“侵权”。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