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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有哪些?
作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2 11:34:00 打印 字号: |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