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4)渝0111刑初538号被告人王远雪购买假币罪一案,已宣判,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王远雪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远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米富群共同退还被害人杨秀荣、吴小玲、何万才、廖和梅各100元;
三、扣押在案的 2379元,按照退赔被害人损失、冲抵罚金、发还被告人王远雪的顺序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院受理的(2024)渝0111刑初538号被告人王远雪购买假币罪一案,已宣判,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王远雪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远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米富群共同退还被害人杨秀荣、吴小玲、何万才、廖和梅各100元;
三、扣押在案的 2379元,按照退赔被害人损失、冲抵罚金、发还被告人王远雪的顺序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